由澳門大學與高教辦合辦的“大學管治國際論壇:競爭力之關鍵”上周在澳舉行。來自世界各國專家、學術界朋友都分享各國大學改革的經驗,從法律制度、大學運作模式、保障社會利益、建立透明問責制度等問題展開討論交流,對澳門高等教育改革很有啟迪。
正在沿用的《澳門高等教育制度》不合時宜
與時俱進的教育法律,對社會發展起著健康促進作用。1991年,澳葡政府頒布了《澳門高等教育制度》(第11/91/M號法令)。不知不覺間,《澳門高等教育制度》已沿用了21年。自澳門回歸祖國以來,社會發展迅速,1991年頒布的《澳門高等教育制度》明顯不合時宜,已經不能滿足當今澳門社會對高素質和具競爭力人才的需要。教育界以至社會各界便呼籲特區政府需要重新審視高等教育法律。“新高教法”法律草案早於2004年完成,翌年作公開諮詢,但時隔八年,至今亦“只聞樓梯響”,遲遲未見法案出台。政府今年施政強調推進法規訂定進程,創設優質高教制度。祈政府盡快完成“新高教法”的立法工作,使本澳的高等教育適應社會新趨勢。
急需出台“新高教法”
陳舊的法規無疑窒礙了澳門各所高校的健康發展,不利於培養更多社會人才。澳門大學因在2006年擁有了自身的法律制度(第1/2006號法律),才有足夠的法律基礎遷校橫琴,大展拳腳。不過,最近亦傳出澳門大學也要在2006年的基礎上修改章程。至於其他公立或私立高校,仍然在陳舊的高教制度的綑綁下舉步為艱。早前廉政公署向理工學院發出“勸喻”,並指出理工的很多問題都是與其章程陳舊有關。根據現行高教法框架下寫成的《澳門理工學院章程》早已不合時宜,在法律框架下理工學院未能自行開辦研究生課程,甚至開展科研工作都顯得“困難重重”。再如旅遊學院,也因受現行高教法的規限,在聘請教學人員和課程設置等方面都“力不從心”,缺乏競爭力。辦好澳門一流大學,培養一流人才,是國家領導人對澳門的期許,也是澳門社會賴以發展的重要力量,因此,“新高教法”肩負著“教育興澳”的重要使命。高教辦必須盡快整合各高校的意見,加強與法務部門的研究,確定法案條文,推動早日立法。
加大高校的辦學自由權
澳門高等教育的改革重點在於加大高校的辦學自由權。澳門要趕上世界高教發展潮流,法理上就必須給予高等學府更大的學術自由度。“新高教法”應賦予澳門高等院校,尤其是公費資源的高等院校一定的辦學自由,具體體現在財政制度的限制上。高等學院需要提升教學和研究的質量,財政後勤保障需要因應學術發展的潛規則而變得更具彈性,對於一些經過專業評審的研究項目,高等院校應該獲得財政批給上限的一定自由,其批給上限可由該高等院校的董事會作為監督實體。除此以外,高教項目涉及短、中、長期規劃,按照現行的公共財政制度並不適用於公費高校,年度預算模式無法滿足多年高教項目的發展需要,在制訂“新高教法”的過程中,應考慮因應高等教育的特色,尋求在法理上的解套方法。再者,師資隊伍的建設也是高校賴以發展的關鍵之一。因此,在“新高教法”中,應該考慮將公立院校聘用人員的制度更具靈活性,使院校能更自主、更靈活地引入世界一流的師資,提升澳門高教的整體水平。
給予高校的辦學自由並非意味著放棄監管,在“新高教法”中必須訂明監督、問責機制,确保公帑用得其所,為了讓社會得到信心,必須有一套完善的問責系統。方便公眾對大學進行學術和行政監督。只有做到保障學術自由與有效監察並重,澳門高等教育發展才能踏上一條健康的可持續發展之路。